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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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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9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在1991实施的上一版条例中,保护期限是25年,而在最新的条例中,已经改为了50年。在作者死亡后,将根据继承法转移除了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后,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计算机、PDA等信息设备)。
        (2)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3)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和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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