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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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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网络信息技术等的普及,利用信息技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和扰乱经济活动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将影响信息化的进程,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此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其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经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其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就是为了打击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所设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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