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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支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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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的金融监管与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相结合是确保一国经济稳定的关键因素,伴随着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支付系统与支付工具不断发展变化,经历的实物支付、信用支付到现在的电子支付阶段,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支付系统风险监管
               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可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大额支付系统透支进行限制和发展RTGS支付系统以减少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对银行结算支付活动进行监督;
               (3)加强支付清算领域的法律建设。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颁布的《网络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报告,提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电子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可采取以下步骤。
                      评估风险
                      它包括识别和量化风险,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确定银行可以接受的风险程度,将可以接受的风险程度和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害进行比较。
                      管理和控制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实施安全政策和措施,大部分为技术措施,如加密技术、口令、防火墙等。另外还要有雇员审查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内控措施来防范内部风险。定期进行系统的检测和更新,加强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电子货币业务人员之间的联络。同时,银行要加强对外部资源的控制,如银行需要将部分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就必须通过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银行有权对外包厂商进行检查,同时监管机构也有权进行检查。另外,银行还要及时进行消息披露和消费者教育。设立应急计划,如建立在紧急情况下的数据恢复、应急设备和人员管理等。
                      监控风险
                      对电子货币业务进行持续的监控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技术创新很快,持续监控就显得更为重要。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重要的是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建立一套严密的监测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电于支付系统有效运转。
               国外对电子支付风险的监管
                      欧盟的电子支付监管
                      主要针对电子货币进行立法,1998年、2000年、2002年欧盟颁布了指导欧盟各国的电子货币与电子支付一系列法律文本。强调对消费者的保护,严格准入条件,一旦准入即可陆续在欧盟各国通行。至2005年底,流通中电子货币总量银行占60%,非金融机构占40%,总的发展情况比预期的稍慢。
                      美国的电子支付监管
                      与欧盟不同的是美国则以相当宽松的态度对待电子货币与创新电子支付服务,既没有专门针对电子货币立法也没有对电子货币给出单独的定义。如储值卡、智能卡、电子钱包这类产品被看作债务而非储蓄,因而允许非银行机构发行这类支付工具。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商的监管责任主要在各州,大多受到货币转账或货币服务业务法律所监管,大多有资本金、储备金、执照方面的限制。由于其宽松的态度,出现了如PAYPAL这样的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公司。
                      亚洲的电子支付监管
                      新加坡鼓励在本国发展电子支付,一方面维持原有弹性审慎监管原则,另外通过适时而不是单独立法来指导和促进其发展,包括宽松的虚拟银行设立。而印度,则不准设立虚拟银行,业务限制也很严,也限制外国机构在印度进行电子支付业务。香港在电子支付准入方面要求也类似印度,在业务方面则非常宽松。日本则对本国电子支付机构非常宽松,对外国电子支付机构限制非常严格。
               我国对电子支付系统风险的监管
               2005年底出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进行了一些约束。在这个指引出台前,商业银行在电子支付整个业务流程、技术风险防范、业务规则、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规范。采取指引的方式,并不是强制性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及电子商务支付没有任何约束,这些组织未能得到有效管理,既不利于风险控制,也不利于这些机构的发展。
               2006年初出台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考虑到了第三方支付,但与《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并不配套,且由于其缺乏具体操作细则以及配套政策而难以发挥作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非金融机构从事电子支付的门槛,但也有如下不足:对于网上支付服务商,如第三方支付网关,本质上是使用银行提供的服务,而非向银行提供跨行交换服务,划入支付清算组织未必一定合适,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不是金融机构问题,如果不是金融机构,采用金融机构管理方式合不合适。网上支付服务以及各类零售与行业支付工具、移动支付以及无线支付等电子支付服务应当被监管,但策略上应找到更恰当的办法。
               2010年6~9月,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细则》)的出台,第三方支付行业结束了原始成长期,被正式纳入国家监管体系,并拥有合法的身份。
               2013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3〕第6号令,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并予以发布实施。
               2014年11月12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违规整改相关要求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意图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直连情况,要求将绕过银联的业务逐步迁移至银联平台。此次银联整顿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直连行动,大概涉及30家银联会员,但不涉及线上支付,更不涉及支付宝。
               2015年7月31日晚间,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网络支付出台一系列新规,其中包括对网络支付进行限额——网络第三方支付每个客户所有账户每天限额5000元,而类似于目前微信红包等的支付方式,日累计金额更是不得超过1000元。此外,包括理财在内的综合性账户一年不得超过20万元。
               2016年12月1日起,央行下发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
               《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与对银行的要求类似,自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我国电子支付监管的完善方向
               为确保金融秩序安全,维护银行业公平有效竞争,保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金融的监管。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的多重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应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分类管理原则就是将金融机构分门别类,突出重点,分别管理;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在进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不分监管对象,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监管标准,这一原则与分类管理原则并不矛盾,分类管理是为了突出重点,加强监测,但并不降低监管标准;公开监管原则就是指加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需明确适用的金融机构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这也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由于网络条件下的监管规避现象较为严重,从而改变了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力量对比,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国际差别给电子支付监管带来不便,适用于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国际金融监管法规体系尚待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增强,电子商务发展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有可能越来越落后于电子支付业务的创新与发展。金融业的不稳定性对电子支付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从汇率风险防范到金融动荡,从全球性金融系统的风险防范到金融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等,都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是网络性、国际性金融深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电子支付风险的防范还依赖许多技术措施的实施
                      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防范系统风险与操作风险。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确保电子支付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墙、过滤和加密技术等,要加快发展更安全的信息安全技术,包括更强的加密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技术、人体特征识别技术等。使正确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在客户和银行之间传递,同时又防止非授权用户如黑客对电子支付所存储的信息的非法访问和干扰。其主要目的是在充分分析网络脆弱性的基础上,对网络系统进行事前防护。主要通过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的拓展来实现。为了确保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通常设有三种防护设施。第一种是装在使用者上网用的浏览器上的加密处理技术,从而确保资料传输时的隐秘性,保障使用者在输入密码、账号及资料后不会被人劫取及滥用;第二种是被称为“防火墙”的安全过滤路由器,防止外来者的不当侵入;第三种防护措施是“可信赖作业系统”,它可充分保护电子支付的交易中枢服务器不会受到外人尤其是“黑客”的破坏与篡改。
                      发展数据库及数据仓库技术,建立大型电子支付数据仓库或决策支持系统,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金融风险。通过数据库技术或数据仓库技术存储和处理信息来支持银行决策,以决策的科学化及正确性来防范各类可能的金融风险。要防范电子支付的信用风险,必须从解决信息对称、充分、透明和正确性着手,依靠数据库技术储存、管理和分析处理数据,是现代化管理必须要完成的基础工作。电子支付数据库的设计可从社会化思路考虑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分析,以客户为中心进行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科学管理。不同银行可实行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不良借款人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有一定比例的资产控制关系、业务控制关系、人事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数据库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统计,统一授信的监控。
                      加速金融工程学科的研究、开发和利用。金融工程是在金融创新和金融高科技基础上产生的,是指运用各种有关理论和知识,设计和开发金融创新工具或技术,以期在一定风险度内获得最佳收益。急需加强电子技术创新对新的电子支付模式、技术的影响,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制、监管的调整。
                      通过管理、培训手段来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电子支付是技术发展的产物,许多风险管理的措施都离不开技术的应用。不过这些技术措施实际上也不是单纯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仍然需要人来。贯彻实施,因此通过管理、培训手段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对电脑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电脑信息网络的管理使用做出了规定,严格要求电子支付等金融业从业人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操作和完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感,确保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操作和良好运行。
                      为此,要完善各类人员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要通过各种方法加强对各级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使其从根本上认识到金融网络系统安全的重要性,并要加强各有关人员的法纪和安全保密教育,提高电子支付安全防护意识。一是要培训银行内部员工。由于电子支付是技术的产物,使内部员工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这些培训包括各种各样的方式,如专门的技术课程要求员工参加业内的研讨会、工作小组。同时,保证相应的技术人员能够有时间进行研究、学习,跟踪市场和技术的发展状况。二是对客户进行教育和培训,教会他们如何使用银行的设备,出现问题怎么办,并通过培训向客户披露有关的信息,如银行主页上建立的链接点的性质、消费者保护的措施、资料保密的要求等,以此减少相应的法律风险。
                      具体的技术防范细节还有很多,如为了防止黑客的入侵,防止内部人员随意泄露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密码技术被广泛地应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一样重要。一些监管机构要求银行首先要对资料进行分类,分成“高度机密”“机密”和“公开”信息三类,不同种类的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同。对于高度机密信息,在储存和通过内部网络传送时必须加密。在技术和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尽量采用更强一些的密钥。同时,要强化密钥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密钥管理方式,如保护密钥不受篡改和违法使用,根据资料的秘密程度,定期更换密钥。至于通过公开网络如互联网传递的信息,都必须进行加密。
                      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技术防范措施。例如,防病毒的技术措施,对于主服务器的管理等。这些措施技术成分比较大,需要银行管理部门加以格外的注意。同时,光有技术措施也是不够的,同样需要辅以相应的管理和内控措施。例如,对银行内部职员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系统管理员、程序设计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其他可以获得机密信息的人员,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聘请专家审查其专业技能,家庭背景、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债务历史等。而一些重要人物,例如,系统的管理员,由于他们可以毫无障碍地进入任何计算机和数据库,也可能产生潜在的风险,对于这样的人员则必须采用类似于双人临柜式的责任分离、相互监督等手段来进行控制。
                      加强电子支付立法建设
                      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发展,导致了许多新的问题与矛盾,也使得立法相对滞后,另一方面,电子支付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也给立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电子支付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不但要提高技术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还要加强立法建设。
                      针对电子支付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应建立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电子支付参与者的行为。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责任进行规范,制定电子支付的犯罪案件管辖、仲裁等规则。对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也必须有法律保障,对电脑犯罪、电脑泄密、窃取商业和金融机密等也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以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的电子支付环境。
                      电子支付风险管理的其他方面
                      技术安全措施在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电子支付风险管理的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但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并不仅仅限于技术安全措施的采用,而是一系列风险管理控制措施的总和。
                      (1)管理外部资源。电子支付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外部技术厂商参与到银行的电子化业务中来,可能是一次性的提供机器设备,也可能是长期的提供技术支持。外部厂商的参与使银行能够减少成本、提高技术水平,但这加重了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为此,银行应该采用有关措施,对外部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比如,要求有权对外部厂商的运作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和监控,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出现技术故障或消费者不满意的时候,技术厂商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还要考虑并准备一旦某一技术厂商出现问题时的其他可替代资源。作为监管机构,也需要保持对与银行有联系的技术厂商的监管。
                      (2)建立健全金融网络内部管理体系。要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与保密,除了对工作环境建立一系列的安全保密措施外,还要建立健全金融网络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电脑机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是保障金融网络系统安全的有效手段。机房管理制度不仅包括机房工作人员的管理,而且还包括对机房内数据信息的管理、电脑系统运行的管理等,要求操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保证信息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达到要求。
                      (3)建立应急计划。电子支付给客户带来了便利,但可能会在瞬间内出现故障,让银行和客户无所适从。因此,建立相应的应急计划和容错系统显得非常重要。应急计划包括一系列措施和安排,例如:资料的恢复措施、替代的业务处理设备、负责应急措施的人员安排、支援客户的措施等。这些应急的设施必须定期加以检测,保证一旦出事之后,确实能够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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