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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系统是开放经济下金融体系的基础,承担着一国经济行为者的资金在国内及国际间的转移,安全有效的支付系统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降低与化解支付系统风险不仅可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还会促进商品和劳务市场繁荣,使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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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风险,指支付过程中一方无法履行债务合同而造成其他各方陷入无法履约的困境,从而造成政策风险、国家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系统风险是支付系统构造中各国货币当局最为关注的问题,由于支付系统的稳定与高效运转是一国金融市场以及经济活动的基础,支付系统的危机必然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紊乱,经济活动停顿,使整个国家经济陷入危机。特别是对于大额支付系统而言,大额支付系统是一国支付系统的核心,且交易额巨大,参加系统交易的各方相互依赖,一方违约的后果很容易在各方扩散,造成整个系统的崩溃。电子支付的实现,提高了支付效率,但也加速了危机的传播速度,造成波动的迅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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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系统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一样,由于其造成的损失难以控制,严重时会使得整个支付体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使人们丧失信心,它同样也会造成利率和汇率的波动,从而使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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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进步给金融市场交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使人们对技术的依赖性更强。技术进步减少了原有的系统风险。使得封闭和孤立系统由于信息不完备而造成的风险基本消除,但同时也衍生出一些新的问题,使风险更加难以察觉且难以控制,也使得人们对于风险防范越加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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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指支付过程中因一方无法履行债务所带来的风险。一方因无法履行债务所带来的损失要由参与支付的其他各方承担。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的信用风险较小,而差额支付系统购信用风险较大。因为一般差额结算是在某个交易时段结束后进行的,所以会在结算时才发现过度透支而无法偿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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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贷记支付中,商业银行向用户提供支付服务,意味着银行在用户账户资金不足时为用户提供信贷便利,银行面临着用户无法归还银行信贷的风险,同样用户也面临着银行倒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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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记支付中,对资金的发送银行与资金的接收银行而言,资金的接收银行向资金的发送行提供信贷面临着风险:对资金的接收行与资金的接收者而言,在银行贷记用户账户后,用户就可以对该笔资金进行处置,如果银行在同业清算中无法从资金发送行那里得到相应的资金,那么该行也面临着无法将资金从其用户那里索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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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达成或商品与劳务的转移与资金的转移不是同时进行的。在支付指令发出与资金转移实际发生的时间间隔中,一方可能因种种原因陷入清偿危机,导致在资金交割时无法履约。支付指令的传送与资金实际交割的间隔越长,潜在的信用风险就越大。电子资金转移系统的存在,使得支付指令的发送与实际资金的交割在当天便可以完成,大大减少了支付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在外汇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处于不同时区,由于支付系统工作时间的限制,外汇交易的潜在信用风险就特别显著,典型的实例就是德国赫斯特银行倒闭事件。1974年,赫斯特银行与美国的一些银行进行了美元与马克的交易,赫斯特银行买入马克卖出美元,由于国际美元交易要达成资金转移必须通过该货币发行国的国内支付系统,而德国时间比美国东部时间早10个小时(一个营业日),因此美国的银行要比赫斯特银行提前一个营业日交割美元,在美国银行交割资金后,赫斯特银行宣布倒闭。第二天早上一开市,传来赫斯特银行倒闭的消息,美国银行陷入无保障债权人地位,蒙受损失。这就是著名的赫斯特风险,是支付系统特别要防范的风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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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资金转移的实现,使得实时支付得以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信用风险。不同的支付系统都会采取一些措施以防范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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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是在支付过程中一方无法如期履行合同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的区别在于违约方不一定发生清偿力危机,而仅仅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无法如期、如数履行债务。但如果给予足够时间,该方可以通过变卖资产筹措相应资金满足清算的要求。但是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间又具有内在联系,如果某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往往不得不廉价销售资产,而造成的损失有可能就是倒闭的原因。而且如果一家银行频繁出现流动性危机,往往会让同业对其信誉有所怀疑,从而严格限制对该行的信贷。同时为了防止信用风险,其他银行也会尽快从该行撤出资金,从而进一步加剧流动性风险。因此流动性风险往往是信用风险的预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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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往往是威胁金融机构生存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风险。因此,各金融机构都将保持流动性放在首位,把在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盈利作为经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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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风险指由于系统本身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由于技术问题,如计算机失灵、管理及控制系统缺陷等引致的风险。系统的偶然失误会引起交易市场的混乱甚至金融市场的波动,如系统突然中断,造成交易无法实现,或由于数据丢失而造成的风险等。例如著名的赫斯特风险,就是由于收盘时差而造成的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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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大的操作风险在于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的失败。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诈、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导致银行财务损失,或使银行的利益在其他方面受到损失,如银行交易员、信贷员、其他工作人员越权、从事职业道德不允许的业务或风险过高的业务等。操作风险的其他方面包括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其他灾难等事件,如火灾、银行遭劫、通信线路故障、计算机失灵、高级留班人员遭遇不测、银行日常工作差错、黑客入侵和电子货币的伪造等。伴随现代化支付系统和电子金融的发展,操作风险越来越引起国际金融机构和业界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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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指由于缺乏法律支持、法律不完善或有缺陷而带来的风险,由于支付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性,从而妨碍支付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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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付系统的运行中,无论是支付系统的各个参与方还是支付服务的提供者,都希望将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或损失转移到另一方。支付系统的良好运作必定需要法律的保障。支付法律应当规定支付系统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各种支付工具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通信系统和清算安排的各种责任、风险的控制及损失的分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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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风险指犯罪分子通过欺诈行为而带来的损失。由金融机构参与欺诈造成的风险将会危及整个系统。通常的欺诈行为有通过偷取设备和数据来造假,传输过程中发出非法指令,窃取数据信息,然后修改或删除信息来进行欺诈,如利用窃取的密码进行欺诈活动。欺诈风险对一国的支付系统的稳定和信誉形成严重威胁,如何有效防止金融犯罪是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为防止欺诈风险,CHIPS使用美国标准局的“金融机构信息真伪标准”系统对支付系统中支付指令的发出者和接收者以及支付指令传送过程中是否被篡改进行辨别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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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风险指一家机构或几家机构出现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后,对其他机构引起的类似风险,系统风险是中央银行最关心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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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风险会通过以下方式表示出来。假如某家机构在结算中面临一定的困难,一旦金融市场中的其他机构感觉到这种困难,它们就会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头寸。由于感觉这家机构的信用度存在一定问题,其他机构有可能会撤出在这家机构的存款,并拒绝代表它向外支付资金。为增加流动性,这家机构有心能会被迫以低价出卖其资产,以致最终有可能导致破产。而由于该机构破产,有可能导致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蔓延,造成其他与之有关联机构的流动件风险,从而引发整个系统风险,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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